重要提醒:采取注销公司的手段来避税,风险巨大!
1、公司注销了,税务局就不再找了吗? 2、公司有发票隐患,企业干脆一死了之,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 3、公司欠供应商的货款是债务,是不是欠国家的税款就不是债务了吧? 4、公司有欠税,主体已经注销了是不是就不需要缴纳了? 5、公司注销,是不是就是企业最好的“护身符”? 6、公司属于A级纳税人,符合即办注销,是不是可以人为消化掉报表余额后就可以注销了? 7、公司反正注销了,会计凭证等报表资料留着也没用了,是不是直接销毁就可以了? 这些误区,千万别有!注意:
采取注销公司手段来避税,风险巨大!后患无穷!
案例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建新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建新税通〔2023〕104206号 冯某某 :(身份证号码:372526******3319) 事由:责令拆迁补偿款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通知内容: 一、福建***能源动力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楼),纳税识别号:91350***1424。2019年11月起取得拆迁补偿款收入62540279元未纳税申报; 二、福建***能源动力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07月06日工商登记注销,注销前拆迁补偿款未纳税申报。 三、经查询你在该公司投资比例为1%,你作为该公司股东在填报《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办理工商注销时签名确认无未结清税款,涉嫌虚假申报税费已缴清,骗取工商注销登记
限你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 5 日内对拆迁补偿款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逾期不申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建新税务分局
2023年6月26日
2、《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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