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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财税】3月征期再提醒!这些事情漏掉一项就有大麻烦!

日期:2024-03-12
2024年3月份征期到15号,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力拓财税给大家整理了3月申报期的几项要点:
(1) 3月征期定了!15日截止
(2) 3月1日起,个税汇缴开始!
(3)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3月31日截止!
(4) 这类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至15%!


1、3月征期定了!截止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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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明确:3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315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报税哦!

2、3月1日起 个税汇缴开始!

一、什么是个税年度汇算?
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
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二、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第二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
第三类:是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三、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3年度汇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类:是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无需退补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类:是对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免除其年度汇算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四、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2023年度汇算时间是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五、纳税人应该如何办理汇算?
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个税APP掌上办税。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六、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办理汇算,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一般情况下无需纳税人提供其他资料。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需要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对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纳税人会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力拓财税提醒:请大家依法办理个税汇算,避免影响自己的纳税信用。


3、3月31日截止,个税经营所得汇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对象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途径
您可以从以下渠道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3.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特推荐您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申报。
注意事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只能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汇算申报表
1.若纳税人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若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注意事项:若纳税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含货运),则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税务端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申报。
温馨提示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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