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税两费
二、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如若已依法享受其他减税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主体性质 |
增值税身份 |
企业所得税身份 |
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个体工商户 |
小规模纳税人 |
不需要缴纳 企业所得税 |
是 |
一般纳税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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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小规模纳税人 |
是 |
|
一般纳税人 |
否 |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小规模纳税人 |
不区分 |
是 |
一般纳税人 |
小型微利企业 |
是 |
|
非“小型微利企业” |
否 |
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 |
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时间段 |
2021 |
2022.07.01-2023.06.30 |
2022 |
2023.07.01-2024.06.30 |
2023 |
2024.07.01-2024.12.31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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