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设置账簿、不记账
《征管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日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对个体工商户建账提出了明确要求: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要记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2、未按规定报税
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缴纳社保
1、销售收入不完整:如现金收入、未开票收入,视同销售未入账报税;
2、虚开发票:可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优惠政策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3、发票开具不合规:开票不及时,开票信息与业务不符等;
4、进项税税额抵扣不合规:如收到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进行了违规抵扣。
2、与其他不属于经营所得的收入混淆;
3、虚列成本费用,列支了不得扣除的支出;
4、在有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扣减费用6万元及其他扣除项目;
5、个人、家庭费用与经营费用未能分别核算;
6、扣除业主本人工资;
7、长期零申报、不申报、或不按规定记账;
8、以其他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2023年,严查开始个体户必须这样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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