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
公司付款来买豪车,免费给股东个人长期使用,注意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情形二
公司付款来买豪车,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很快以非常低的价格卖给股东或者家人,也就是利用小汽车高买低卖来降税,注意价格明显偏低存在增值税视的风险和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情形三
公司付款来买豪车,既用于公司经营用、也用于个人消费使用,但是没有建立起公务用车的相关制度,难以划分个人使用与公司经营用,注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情形四
公司付款来租赁豪车,虽然签订租车协议,但是0元租金,公司报销大量的车辆费用,注意不合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情形五
公司规模不大,却付款来买豪车,而且不止一辆豪车入账抵扣和扣除,存在不合理性,也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也难以证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注意与取得收入无关以及不合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问题一
公司买车,若是既用于个人使用、也用于公司经营,请问取得的购车专票能否全部抵扣增值税?
问题二
公司租车,若是既用于个人使用、也用于公司经营,请问取得的租金专票能否全部抵扣增值税?
问题三
公司租车,若是0元租金,请问车辆的加油费、过桥费等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四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需要掌握哪几个原则?
问题五
公司买车,若是很短的时间后接着就0元过户给股东或者亲属,有何税务风险?
政策参考
政策参考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政策参考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参考四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政策参考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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