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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控股】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200万元,是否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

日期:2022-05-27

有个客户问道:我们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200万元,是否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

答复:

不需要开具发票,因为收到分红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开具收款收据就可以。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200万元

附件:

1、股东分红决议;

2、银行进账单;

3、公司内部会议纪要;

4、收款收据等。

注意一:

判断一项业务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主要是看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若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在看看对方是否属于税务上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或者是否属于小额零星支出。因为对于税务上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或者属于小额零星支出的,无需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政策: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意二:

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参考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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