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创业者在前期开始创办公司的时候,出于规模大小和对外展示公司实力的考虑,总觉得现在反正注册公司都是认缴制了,注册的资金大小越多越好,动辄几个亿,反正在税务上没有任何影响。
其实这样理解是错误,法律风险太大,因为按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今天咱们先暂且不谈法律层面的风险,主要看看是否存在税务上的影响和风险。
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太大,首先在税务人员看来,比较扎眼,关注点会格外明显,税务人员会产生一种这家10个亿的公司成立2年了也没有营业收入,到底是做什么的?规模与产出明显不匹配,因此被评估和检查的涉税风险明显加大。
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在全体股东没有约定分红的情形下,由于《公司法》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因此会影响股东的分红,从而影响分红的个税。
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应根据章程约定的期限来到位。各个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履行出资的义务。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的部分,所对应企业等额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虽然没有实缴,虽然按照规定资金的印花税是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来计算,但是有的当地税务局也要求你按照注册资金缴纳印花税,因此也会产生印花税的涉税风险。
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在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时候,有可能会给企业财务人员造成一个错觉,也就是既然是认缴,投资成本为0元,那么我股东转让股权就可以0元转让,但是一定要注意自然人股权0元转让,并不代表0元个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局会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来重新核定股权卖价,因此也会带来个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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