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体检费、午餐费、旅游费是否要缴个税?
对于员工体检福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也是一个有争议问题。
目前我们看到厦门税务局对此有回复。总体来看,如果属于工作岗位必须的体检(比如餐饮、酒店部门上岗必须要求的体检),这种属于公司运营费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属于员工年度体检福利,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开季度政策答疑中明确的三大原则:
1、非货币性;
2、集体性;
3、不能一一对应到个人。
满足这三个条件的福利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厦门税务局也是这样答复的。
但问题在于,在这个问题中,对于体检费,男生610元/每人,女生650元/每人,这种能否算可以一一对应到个人,从而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税务局回复并没有说,这个实务中就有商榷的空间了。
问题内容:您好,4.16日咨询的公司组织全体员工体检,体检费不支付给员工,而是由公司直接统一支付给体检单位,并由体检单位开发票给公司是否是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留言回复说是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税,那么请问:
1、体检单位和我司结算是按照员工人数*体检费结算,男生610元/每人、女生650元/每人,这样算是可以分割的吗?还是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2、如果上述形式的体检费是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公司以相同方式为员工提供的福利,比如福利性质的旅游费(全体参加、不付给员工、按人数*单价支付给旅游公司旅游费)、员工午餐费(全体参加、不付给员工、按每月用餐数*单价支付给餐饮公司的快餐费),是否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与公司经营相关,属于工作要求的体检费用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
2.与工作要求无关,属于福利性质的,但为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作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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