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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控股】实务中工资未发,个税先报是否可行?

日期:2021-12-14
有些类型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他们经常会出现工资几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多会计都会按月计提工资时候就把个税算出来,然后给职工申报了。

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个税先申报了这个做法是否可行呢?
答:不行。
理论上,工资有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税款申报期。
工资所属期: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工资发放期: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税款所属期: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税款申报期: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的!

权责发生制:以本期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


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也就是说,工资是哪个月的,就是哪个月的费用,而不管是否实际支付,这就是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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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对于个税代扣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简单来说就是,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原则,支付时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就不产生!
也就是说,工资未发,不能先代扣代缴个税。这个做法不合理,有违收付实现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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