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在经济生活中已是相当普遍的事情,而其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及其股东带来一系列的税务风险。为此,力拓财税小编整理了4个常见的有关企业税务注销事项的问答。
Q: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Q: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专用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Q: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A: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Q:企业注销了,账簿可以销毁吗?
A: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技术支持:企划动力 公安部备案号:粤公网安备44060402002007号